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7421号
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缪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静,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纪,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周蓉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伟,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计157.5元,由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吉鹏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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