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执3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1月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 被执行人: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2999G,地址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23日生,住盐城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9民终2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民初3880号民事判决;二、***偿还***借款人民币220000元,并承担自2017年5月9曰至2020年5月9曰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118800元、自2020年5月10曰至实际偿还之曰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及律师代理费5000元,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曰内履行完毕;三、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的上述还款义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件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45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8477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457元,由***负担2152元,***负担430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3年1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通知其到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23年1月13日、2023年2月8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 2023年1月29日,冻结被执行人***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3209020101109000408423,冻结期限壹年。 2023年1月29日,冻结被执行人***工行江苏省盐城分行营业部账号11×××13,冻结期限壹年。 2023年2月20日,被执行人之一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规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对被执行人之一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完毕。 2023年3月1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市区解放××室(不动产权证书号:2014603742#2)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查封期限叁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023年3月1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市区开放大道××商业广场××、××、××室(不动产权证书号:2015612262)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查封期限叁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023年3月1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市区开放大道××商业广场××室(不动产权证书号:2015612267)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查封期限叁年,因本院无处置权,已致函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其处置时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023年3月1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市区开放大道××商业广场××、××、××室(不动产权证书号:2015612275)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查封期限叁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023年3月1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市区开放大道××商业广场××、××、××室(不动产权证书号:2015612277)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查封期限叁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023年3月1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市区开放大道××商业广场××、××、××室(不动产权证书号:2015612286)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查封期限叁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023年3月1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市区开放大道××商业广场××室(不动产权证书号:2015612273)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查封期限叁年,因本院无处置权,已致函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其处置时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023年3月1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市区嘉元广场东区幢北1427室(不动产权证书号:2016602711#1)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查封期限叁年,因本院无处置权,已致函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其处置时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023年3月2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市区开放大道××商业广场××、××、××室(不动产权证书号:2015612271)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查封期限叁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023年3月2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市区开放大道××商业广场××、××、××室(不动产权证书号:2015612285)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查封期限叁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023年4月26日,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在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查封期限叁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2023年2月2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在住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4、2023年2月20日,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2023年4月2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执行人员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扣划了其银行账户中165406元,其中向申请人支付163060元,支付执行费2346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9民终2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