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奥润线缆有限公司、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1590号 申请人:无锡市奥润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大儒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YWKMH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溪北新村588-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MXHUB64。 负责人:***。 被申请人: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2999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奥润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润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消防**分公司)、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消防公司)合计价值2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江苏琳盟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奥润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消防**分公司、南京消防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合计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南京消防**分公司、南京消防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奥润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