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晟朝阳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221执1278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晟朝阳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 被执行人: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晟朝阳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宁0221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宁0221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履行《宁夏***晟朝阳化工有限公司供热站项目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中消防验收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合同义务。 本案的执行依据(2022)宁0221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申请执行人宁夏***晟朝阳化工有限公司存在未及时向被执行人提供总体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材料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违约行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上述材料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宁夏***晟朝阳化工有限公司供热站项目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中申请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消防验收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合同义务,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总体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材料,导致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确有困难。希望本院体察企业困难,本着优化营商环境的理念给予六个月宽限期,其联系申请执行人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积极作为。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督促其依合同约定向被执行人提供总体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材料和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本院认为,执行工作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要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被执行人申请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精神,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宁0221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