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19176号
原告:***,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2999G。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0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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