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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南京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2民初13259号 原告:武汉某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长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男。 被告:南京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某某(特别授权代理),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特别授权代理),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某(特别授权代理),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特别授权代理),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某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南京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某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武汉某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230元,由原告武汉某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黎赪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