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30执保219号
申请人:九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彭泽县定山镇澎湖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5937532778。
法定代表人:周晓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松,江西昆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彭泽县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彭泽县江河小区保障房一期1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741972691U。
法定代表人:俞月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柯艺峰,男,195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彭泽县。
申请人九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彭泽县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柯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九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彭泽县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柯艺峰的银行存款439902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彭泽县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柯艺峰的银行存款43990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楷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