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丰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彭泽县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30执保219号

申请人:九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彭泽县定山镇澎湖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5937532778。

法定代表人:周晓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松,江西昆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彭泽县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彭泽县江河小区保障房一期1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741972691U。

法定代表人:俞月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柯艺峰,男,195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彭泽县。

申请人九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彭泽县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柯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九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彭泽县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柯艺峰的银行存款439902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彭泽县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柯艺峰的银行存款43990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楷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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