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30财保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县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县江河小区保障房******商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741972691U。

法定代表人:俞月团,经理。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县龙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7897144801。

法定代表人:朱祖彪,经理。

原告**县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8日作出(2020)赣0430财保6号民事裁定,冻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江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4359650000054724、114320099000063807账户上存款金额550万元。申请人**县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江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4359650000054724、114320099000063807账户上存款金额550万元。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远 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欧阳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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