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天心区荣盛建筑器材租赁部、彭泽县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3执恢7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荣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先锋村中嘴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3MA4NWJGP83。
经营者:周红,女,汉族,1983年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执行人:***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江河小区保障房一期15幢一层商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741972691U。
法定代表人:俞月团。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7年5月2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7)湘01民终1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恢复执行。
于2019年11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1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1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收益类保险信息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并采取冻结措施。于2019年11月28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于2020年3月3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于2021年6月25日传唤被执行人***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月团,未到庭。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对被执行人***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月团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6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375221.38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375221.38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向国雍
审 判 员  李 武
审 判 员  李俊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童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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