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执34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2月22日出生,现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8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
被执行人:***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江河小区保障房一期15幢一层商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741972691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5日作出(2022)渝0116民初25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0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证券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江西省***房屋一套、被执行人***名下有奥迪牌车辆,本院依法委托江西省***人民法院进行了查封,因疫情原因,暂时无法进行处置;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等强制措施,2022年10月18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2年10月18日,被执行人***、***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25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16执34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伟
审 判 员  黄双平
审 判 员  程 鹏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德生
书 记 员  翁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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