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30民初1739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县。
被告:***,男,1973年7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彭泽县。
被告:彭泽县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彭泽县江河小区保障房一期15幢一层商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741972691U。
法定代表人:俞月团,经理。
原告***与被告***、彭泽县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唐春翔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陈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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