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30执116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1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
被执行人彭泽县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彭泽县龙城镇新城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741972691U。
法定代表人:俞月团,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德生,男,195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彭泽县。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石德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30民初4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30民初4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楷林
审判员 陈小龙
审判员 胡馨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