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彭泽县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30执116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1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

被执行人彭泽县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彭泽县龙城镇新城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741972691U。

法定代表人:俞月团,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德生,男,195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彭泽县。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石德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30民初4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30民初4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楷林

审判员  陈小龙

审判员  胡馨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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