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30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俞月团。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15日,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申请执行人***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江西省***人法院作出的(2019)赣0430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依法查找,经调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2020年2月25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84.50245万元,截至2020年7月9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284.50245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7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赣0430执2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楷林

人民陪审员  林超明

人民陪审员  欧阳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方纯彬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