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30执8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执行人:彭泽县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彭泽县山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741972691U。
本院立案执行***、***与彭泽县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430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430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楷林
人民陪审员 欧阳明
人民陪审员 林超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