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钢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萍乡钢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湖民一初字第759号
原告:付双火,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
委托代理人:***,江西天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钢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峡山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16502540J。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饶国栋,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589213438C。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双火诉被告萍乡钢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双火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09元,由原告付双火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周锋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