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钢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省湖口县钟山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西萍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萍乡钢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湖民一初字第901-01号
原告江西省湖口县钟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财政局老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初,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天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萍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区高新七路192号高迅大楼。
法定代表人*爱国。
被告萍乡钢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峡山口。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湖口县钟山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萍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萍乡钢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湖口县钟山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萍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萍乡钢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在所有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7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江西省湖口县钟山贸易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湖口县钟山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西萍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萍乡钢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在所有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700000元或查封被告江西萍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萍乡钢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田海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杨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