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民初178号
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银杉路31号绿地时代广场6栋2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R4WJB9W。
法定代表人:肖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淑琼,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翠香,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昭萍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159066642K。
法定代表人:吴培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丽娜,江西一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艳
审 判 员 杨发良
审 判 员 周丽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柳亚铮
书 记 员 刘洪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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