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3358号
原告:***,男,195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佑华,萍乡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振祥,萍乡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西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300MB036279XR。
法定代表人:龙绍华,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水文,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玉梁
人民陪审员  肖艳红
人民陪审员  颜 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彭欣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