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305号
原告: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韶萍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159066642K。
法定代表人:吴培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培发,江西一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11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煜,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常赣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审查后认为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常赣斌
审 判 员 邹小蓉
人民陪审员 李运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张洪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