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302民初3716号
原告: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159066642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一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一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
被告:李彬,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第三人:**,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
原告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彬,第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2022年8月9日,原告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彬,第三人肖**的起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计305元,由原告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