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民终1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本市湘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德春,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萍乡市博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萍乡经济开发区320国道观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6127748242。
法定代表人:汤怀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福,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萍乡市博昌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8)赣0302民初3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8)赣0302民初36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艳
审判员 杨发良
审判员 周丽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青
书记员 汤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