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赣0302执保699号
**、***、萍乡市博昌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萍乡市博昌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赣0302民初3548号民事裁定书,已采取下列保全措施,现将情况通知如下:
已查封被申请人萍乡市博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不动产权证号为赣(2018)萍乡市不动产权第0××1号土地。(首封,查封期限为2022年7月18日至2025年7月17日)
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