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赣0302执保737号
***、***、***、萍乡市博昌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萍乡市博昌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赣0302民初3697号民事裁定书,已采取下列保全措施,现将情况通知如下:
已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银行尾号1327账户50000元,被申请人***名下中国银行尾号9807账户7803.14元、中国银行尾号2037账户4331.73元、中国农业银行尾号1714账户5481.68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尾号6829账户××87.95元、中国工商银行尾号4045账户7835.01元;(以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2年7月22日至2023年7月22日)
已查封被申请人萍乡市博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不动产权证号为2××0、2××1、2××2、2××3房产。(首封,查封期限为2022年7月29日至2025年7月28日)
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