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民终3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灌南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新兴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武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灌南县,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化市水务局,住所地泰州市兴化市丰收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灌南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化市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1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兴化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1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兴化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686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朱从国。
审判长*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