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83朱从国与某某、灌南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民终3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灌南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新兴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武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灌南县,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化市水务局,住所地泰州市兴化市丰收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灌南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化市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1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兴化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1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兴化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686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朱从国。
审判长*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