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92财保40号
申请人:常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洲村。
法定代表人:顾建栋。
被申请人:灌南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新兴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武刚。
申请人常州**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灌南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灌南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葛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