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11民初8345号
原告:无锡市东北塘鑫帆木业经营部,经营地江苏省无锡市高浪东路。
经营者:钱开捷,男,1974年8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平,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碧云,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南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新兴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武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东北塘鑫帆木业经营部与被告灌南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东北塘鑫帆木业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东北塘鑫帆木业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1元减半收取3311元、诉前保全费2520元,合计5831元,由原告无锡市东北塘鑫帆木业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胡正建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陆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