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萍乡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栗县桐木镇湖塘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322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萍乡市湘东区姚家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05631435M。

法定代表人:周桂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欠敏,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上栗县,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上栗县桐木镇湖塘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萍乡市上栗县桐木镇湖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60322ME289667N。

主要负责人:曾凡林,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上栗县,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栗县桐木镇湖塘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322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萍乡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栗县桐木镇湖塘村村民委员会自愿达成了长期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322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其逾期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龙用湖

审 判 员 朱新兵

审 判 员 孔祥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代书记员 黄柏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