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6056号
原告:***,女,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莉,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蓝天水利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5号盐城国际创投中心北楼1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051810003L。
法定代表人:陈秀,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淮安金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涟城街道常青路西首文化馆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748161461G。
法定代表人:刘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马德,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涟水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蓝天水利有限公司、淮安金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马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蒋玉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堃
书 记 员 王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