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26民初7998号之三
原告:**,男,1970年1月1日生,汉族,住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晨、陈锐(实习),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涟缘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郑梁梅大道**(淮涟一级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周士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凤,涟水县朱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市展盟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滨海县人民南路**天由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郭风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柳军、洪思月(实习),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金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涟水县常青路西首(文化馆**)iv>
法定代表人:刘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加坤,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马德,男,1981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涟水县。
第三人:韩海群,男,1983年9月5日生,汉族,住涟水县。
原告**与被告涟水县涟缘水务有限公司、盐城市展盟建设有限公司、淮安金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马德、韩海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志强
人民陪审员 宋秀成
人民陪审员 李一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云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