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26民初5881号
原告:***,女,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莉,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金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常青路西首(文化馆四楼)。
法定代表人:刘钱,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淮安金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钱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