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萍乡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井冈山市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吉中执字第72-2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井冈山市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萍乡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井冈山市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现有的财产难以处置,通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56501.4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标的为2056501.4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三初字第13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眉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