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民终7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莲花县坊楼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莲花县坊楼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60321ME29967039。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驻村第一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和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萍乡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莲花县永安路八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174428806X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华,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上诉人莲花县坊楼镇***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萍乡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2021)赣032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2021)赣032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莲花县坊楼镇***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5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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