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313民初552号
原告:萍乡湘东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五四村。
法定代表人:戴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萍乡市萍安一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东桥镇东桥村(农贸市场72号)。
法定代表人:余桂生。
原告萍乡湘东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萍安一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萍乡湘东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萍乡湘东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