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赣0322行审28号
申请执行人:上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xxxxx。
法定代表人:文星亮,局长。
委托代理人:**云,劳动监察员。
被执行人:萍乡市萍安一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xxxxx。
法定代表人:余桂生,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上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对栗人社监薪支字【2019】60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赔偿金的行政决定予以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上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被执行人萍乡市萍安一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承建上栗蓝天花园二期项目期间拖欠民工***、***等20人工资,于2019年6月24日,对萍乡市萍安一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栗人社监薪支字【2019】60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赔偿金的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针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查明:申请执行人上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执行人萍乡市萍安一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拖欠***、***等20人工资,共计584000元民工工资的证据有:1.萍乡市蓝天房地产有限与萍乡市萍安一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意向协议;2.***与***于2018年3月12日签订的萍乡市上栗县蓝天花园小区二期工程钢筋工劳务承包合同;3.***投诉称260元/天,欠其工资26000元,以及其同时诉说欠了20个民工工资计584000元;4.***投诉欠其工资按260元/天,计26000元,以及其代付民工工资127000元,合计153000元,另,同时诉说欠了20个民工资584000元;5.*某某于2019年1月7日出具欠808000元的欠条复印件一份。
本院对证据的分析如下:1.***、***是否属民工问题,从材料反应,***属合同承揽方,明显的与被投诉人是属合同承揽关系;***只能代表一个人,且并没有接受20个民工的委托,不能代表20个民工,因此,本案并无民工投诉;2.按证据2第2条结算方式:点工约定为220元/天,投诉人要求按260元/天,没有依据,3.欠条为808000元为何认定为584000元,没有说明。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萍乡市萍安一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拖欠***、***等20人工资584000元,作出的栗人社监薪支字【2019】60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栗人社监薪支字【2019】60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易建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