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313民初56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萍乡湘东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
法定代表人:戴俊,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萍乡市萍安一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
法定代表人:余桂生,执行董事。
原告萍乡湘东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萍安一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2020)赣0313民初5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萍安一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冻结申请人萍乡湘东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赣J×××××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过户手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萍乡湘东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解除保全申请人萍乡湘东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萍乡湘东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萍安一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及原告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萍乡市萍安一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70000元的冻结及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原告萍乡湘东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赣J×××××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过户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文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代书记员 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