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赣0313执保327号
萍乡市铁冲建筑有限公司、萍乡鑫森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萍乡泽昊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人萍乡市铁冲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萍乡鑫森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萍乡泽昊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赣0313执保327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313民初14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解除对被申请人萍乡鑫森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账号:1902********、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77、中国银行,账号:1504********、被申请人萍乡泽昊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账号:2037********、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33、1232********的冻结。
本案现已解除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解除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