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赣0313执保373号
***、萍乡市铁冲建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萍乡市铁冲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赣0313执保373号,本院依据2021年12月8日作出的(2021)赣0313民初186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铁冲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64496.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萍乡市铁冲建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张铭国向本院申请,并以第三人张铭国银行存款165000元提供担保,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萍乡市铁冲建筑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依据202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21)赣0313民初18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第三人张铭国在萍乡农商行下埠支行,账号:6226********的银行存款165000元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2022年12月21日止。
本案现已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