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铁冲建筑有限公司

萍乡市铁冲建筑有限公司、萍乡鑫森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赣0313执保257号
萍乡市铁冲建筑有限公司、萍乡鑫森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萍乡泽昊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人萍乡市铁冲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萍乡鑫森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萍乡泽昊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赣0313执保257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313民初1406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对被申请人萍乡鑫森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账号:1902********、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77、×××24、被申请人萍乡泽昊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账号:2037********、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33、1232********的银行存款均以8700000元为限进行了额度冻结(当日实际冻结金额分别为0元、0元、0元、327.79元、512.08元、6042711.57元)。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自2021年11月4日起至2022年11月3日止;
本案现已部分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