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新区建筑安装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302民初1313号
原告:***,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女,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告:***,男,195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第三人:萍乡市新区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登丰巷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16502452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