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赣0302执保735号
萍乡市骏顺建材有限公司、萍乡旭利贸易有限公司、萍乡市新区建筑安装总公司:
申请人萍乡市骏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萍乡旭利贸易有限公司、萍乡市新区建筑安装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赣0302民初2758号民事裁定书,已采取下列保全措施,现将情况通知如下:
已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新区建筑安装总公司名下上饶银行尾号1962账户260000元。(冻结期限为2023年8月28日至2024年8月28日)
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