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友发建筑器材设备中心与萍乡市新区建筑安装总公司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赣0302执保651号
******友发建筑器材设备中心、萍乡市新区建筑安装总公司:
申请人******友发建筑器材设备中心与被申请人萍乡市新区建筑安装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赣0302民初14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采取下列保全措施,现将情况通知如下:
已解除对被申请人萍乡市新区建筑安装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