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3)赣0302执保361号
芦溪县芦溪镇友发建筑器材设备中心、萍乡市新区建筑安装总公司:
申请人芦溪县芦溪镇友发建筑器材设备中心与被申请人萍乡市新区建筑安装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赣0302民初1450号民事裁定书,已采取下列保全措施,现将情况通知如下:
已查封被申请人萍乡市新区建筑安装总公司名下坐落于××,不动产权证号为赣(2021)萍乡市不动产权第0×**房产。(首封,查封期限为2023年5月4日至2026年5月3日)
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