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322民初564号
原告上栗县桐木镇城冲村马岭采石场,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该采石场系普通合伙企业。
被告萍乡市兴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原告上栗县桐木镇城冲村马岭采石场诉萍乡市兴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栗县桐木镇城冲村马岭采石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栗县桐木镇城冲村马岭采石场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栗县桐木镇城冲村马岭采石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5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栗县桐木镇城冲村马岭采石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