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04民初717号之二
原告: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湖北西路267号3-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5446576X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枫,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青岛柏高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南区山东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6025507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昌市世纪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289C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195242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诉***、青岛柏高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世纪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4376元,由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