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柏高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与***、青岛柏高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04民初717号之二
原告: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湖北西路267号3-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5446576X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枫,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青岛柏高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南区山东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6025507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昌市世纪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289C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195242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诉***、青岛柏高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世纪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4376元,由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