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59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华青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乐清路24号3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264785470R。
法定代表人:张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帆,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鑫地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东岳中路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DB54E8B。
法定代表人:肖维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鼎圣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221号27栋1单元303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D37AW50。
法定代表人:王维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将明辉,山东齐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柏高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60255073B。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杨,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系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青岛中铁西海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1288号2栋2单元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334166211U。
法定代表人:郎漫,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市华青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鑫地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鼎圣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柏高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中铁西海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1民初209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11民初20980号民事裁定,指令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青岛鼎圣公司和青岛鑫地腾飞公司未就中铁·青岛世界博览城会展板块景观工程、市政工程一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进行约定,因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中铁·青岛世界博览城会展板块景观工程、市政工程一期工程位于青岛市黄岛区,依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中铁·青岛世界博览城会展板块景观工程、市政工程一期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有管辖权。2、被上诉人青岛鼎圣公司提交的其与被上诉人青岛鑫地腾飞公司签订的《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只适用于中铁·青岛世界博览城项目1号地块住宅园林景观及雨污水工程一标段工程,不适用于中铁·青岛世界博览城会展板块景观工程、市政工程一期工程。3、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青岛鑫地腾飞公司、青岛鼎圣公司均认可涉案的两个工程合并由一个部门处理,因此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和青岛仲裁委员会均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青岛鑫地腾飞公司己就上述两工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起诉,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并开庭审理该案,因此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应依法继续审理该案。
青岛鑫地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四被告支付未结工程款4499816.38元并承担连带责任;2、请求依法判决四被告支付拖欠未结工程款的应计利息,从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截至2021年9月8日,利息暂计249659.6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青岛中铁西海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7777号中铁·青岛世界博览城项目的发包方,青岛柏高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项目的名义承包方,青岛鼎圣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华青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为项目的实际施工方(挂靠方)。2017年,青岛鼎圣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中铁·青岛世界博览城项目1号地块住宅园林景观及雨污水工程一标段、中铁·青岛世界博览城会展版块景观工程、市政工程一期转包给原告后,原告工作人员于2017年年底入驻项目,一直到2019年4月份该部分项目全部完工。2020年3月1日,原告与青岛柏高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鼎圣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华青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了结算,结算工程款共计4999816.38元。2021年5月11日,原告收到由青岛柏高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青岛世博城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代付的工程款500000元,剩余4499816.38元工程款至今仍未支付。因农民工多次上门讨要工资,且与四被告多次协商无果,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2018年9月28日原告青岛鑫地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鼎圣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中铁青岛世界博览城1号地块住宅园林景观及污水工程一标段(南区)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12.4条约定,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涉案工程结算书系对1号地块住宅园林景观及污水工程一标段和中铁.青岛世界博览城会展板块景观工程、市政工程一期进行的结算,无法区分被告的付款数额针对的具体结算书,且原告与被告青岛鼎圣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认可涉案的两个工程应合并在一起由一个部门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应对纠纷管辖问题进行审查,若仲裁协议有效,本院应驳回原告起诉,若仲裁协议无效,本院应当继续审理。涉案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由此可以确定,双方共同希望的是在青岛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双方同意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系真实意思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应认定双方关于仲裁机构的约定条款是明确的。继而,在原告未提供仲裁协议存在其他无效的情形下,应认定该仲裁条款有效。综上,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青岛鑫地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796元,减半收取22398元,全额退还原告青岛鑫地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鑫地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鑫地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鼎圣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中铁青岛世界博览城1号地块住宅园林景观及污水工程一标段(南区)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12.4条约定,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优先适用该仲裁约定。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由青岛仲裁委员会主管。综上,青岛市华青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军玲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