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民初1733号之一
原告:青岛祥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井冈山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柏高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祥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柏高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祥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468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81元,由原告青岛祥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