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兴钢管租赁行、瑞昌市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403执16号
申请执行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兴钢管租赁行,住所地九江市。
经营者:任河江。
被执行人:瑞昌市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瑞昌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瑞昌市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10月1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瑞昌市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本案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瑞昌市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柯善武银行存款人民币254219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胜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