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481执4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执行人:瑞昌市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瑞昌市。
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瑞昌市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17735.7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二次网络查控,进行了线下房产查询、公积金、保险、股票等财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瑞昌市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交清执行款9897元。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
本院认为,经过司法网络查控和财产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足够可供处置的财产和收入。同时,被执行人***实际并没有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0481执4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龚晨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