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81民初8号
原告:瑞昌市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瑞昌市码头镇天昊城2区125、12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754240625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瑞昌市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瑞昌市桂林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772374264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昌市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瑞昌市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昌市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瑞昌市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49.50元,由原告瑞昌市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陈立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