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481民初593号
原告:**先,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昌市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湓城东路江南明城3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75424062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泰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先与被告瑞昌市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先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