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先与瑞昌市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481民初593号 原告:**先,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昌市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湓城东路江南明城3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75424062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泰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先与被告瑞昌市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先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